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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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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7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9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鲁能D街区。

法定代表人:郑远柱,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屏山县新发乡蒋坝村河洞组。

负责人:龚九林。

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森。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2016)川1529执3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屏山县荣新时代广场的地下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屏山县荣新时代广场的地下车位356个(具体详见附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亨

审 判 员  邓光强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代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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