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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鑫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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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鑫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2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24执29号

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雅安鑫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金凤街**(创新创业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碧红。

本院在执行雅安鑫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7000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国有土地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绍荣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邓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德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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