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霞与雅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诉讼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1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行申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彭霞,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再审申请人彭霞诉雅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行终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霞申请再审称,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完全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判决雅安市地方税务局履行向申请人出具国家完税的凭证即税务发票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彭霞一审提交的起诉状,可以认定其起诉的纳税事实是在2008年,其在7年之后的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原一、二审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正确。
综上,彭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珂
审判员 文 霁
审判员 谢 可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罗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