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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1行初200号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浦江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浦江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03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781行初200号

原告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兰塘村。

法定代表人于荷钗。

委托代理人周跃明,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东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丁政,县长。

委托代理人金海莹、张晶莹(实习),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浦江县人民政府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国洪

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

人民陪审员  郎惠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黄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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