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浦江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03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781行初200号
原告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兰塘村。
法定代表人于荷钗。
委托代理人周跃明,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东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丁政,县长。
委托代理人金海莹、张晶莹(实习),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浦江县人民政府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顺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国洪
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
人民陪审员 郎惠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黄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