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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发[2009]31号

09-29 关于国税发[2009]31号 我要评论

关于国税发[2009]31号

留言时间:2020-04-3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31号文中: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请问:2019年度企业按上述规定预提的成本,在2020年5月31日前,如未能取得发票,是否仍然可以做为“计税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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