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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疫情期间减免税特殊情况开票纳税处理

疫情期间减免税特殊情况开票纳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0-06-0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疫情2020年第8号公告,我司兼营的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例还不到1%)享受增值税减免。但最近有客户要求我司开增值税专票,对方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开具专票,客户就放弃与我司的合作。疫情当前,本来企业好不容易有一笔订单,不能因为无法开具专票而失去一家客户。所以想问一下,是否可以开具专票,我司就专票的部分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我认为,国家出台减免政策是为企业减负,但如遇特殊情况,是否能特殊处理。即开具免税发票就享受免税政策,开具专票就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纳税人同一应税行为,适用统一的征免增值税政策,不区分销售对象或发票开具而适用不同征免政策。纳税人一旦享受免税,则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则其应就此类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且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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