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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司培训费中发放给学员的文化衫、笔记本子、笔、水杯等是视同销售问题

关于公司培训费中发放给学员的文化衫、笔记本子、笔、水杯等是视同销售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0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公司培训费中发放给学员的文化衫、笔记本子、笔、水杯以及培训场租、聘请讲师等(该培训不收取学员费用,其目的是为提高学员专用技能),上述货物和服务为培训过程中必需品,试问这种情况是否不需要视同销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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