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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司采购办公家具、器具等进项税抵扣问题

关于公司采购办公家具、器具等进项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01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采购部分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使用一年以上)等用于生成经营使用,由于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从低值易耗品列支(会计上不计入固定资产),公司取得合规专票后,该次采购办公家具进项税抵扣有如下两种处理方式:

1、公司采购的办公家具、器具符合税务上固定资产的界定(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既用于应税业务也用于免税业务),该次采购办公家具等的进项税可以全部用于抵扣。

2、本次采购的办公家具会计上从低值易耗品列支而非固定资产,故本次采购办公家具等的进项税应采用分摊计算抵扣方式(即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的计算)抵扣进项税。

我公司认为公司应采用方式一进行处理,更符合税法规定,请问公司是否可以按方式一进行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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