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简易计征进项发票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1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商业综合体,租入物业方房屋除自有员工办公区域、消防通道、卫生间、公共区域外主要用于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和物业费收入。租金收入选择简易计征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一般计征;请问根据根据财税2017年90号文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收取的租金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除租金收入外的其他收入销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可参考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纳税人全部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