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内容 文件背景:国税发〔2009〕80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某风电公司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售电业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所得的收入,可否视其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请明确回复,谢谢。
办件编号 JZXX20200801184 提交时间 2020-08-1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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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供参考
答复机构 企业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 2020-08-24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