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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销售不动产土地计价问题

销售不动产土地计价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1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其中“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不动产权证注明的建筑物分摊面积土地使用权,还是指建筑物共有宗地全部土地使用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上述文件中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规定执行,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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