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土地计价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1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其中“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不动产权证注明的建筑物分摊面积土地使用权,还是指建筑物共有宗地全部土地使用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上述文件中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规定执行,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