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0-09-1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B公司均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均没电力经营范围),A公司转供电给B 公司,A公司能否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 公司,具体法律法规或文件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该业务真实发生,能够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