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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续租再转租增值税如何缴纳

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续租再转租增值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20-09-2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2016年1月1日租入房产,租期1年,2016年末合同到期我司与出租方签订续签合同,请问签订续签合同我司再对外转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征收?还是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征收转租增值税?望解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

   建议携带相关租赁合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业务实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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