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续租再转租增值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20-09-2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2016年1月1日租入房产,租期1年,2016年末合同到期我司与出租方签订续签合同,请问签订续签合同我司再对外转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征收?还是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征收转租增值税?望解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
建议携带相关租赁合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业务实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