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个人出租写字楼税收问题

安徽省税务局:个人出租写字楼税收问题

个人出租写字楼税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出租写字楼,月租6000需要交多少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一、增值税:个人出租非住房征收率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如果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标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非住房: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可享受减按50%征收印花税。

   四、房产税,非住房: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并不是用于居住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非住房: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对于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自然人,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

   六、个人所得税,非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具体税额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