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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土地投资入股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及契税问题

土地投资入股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及契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为一房地产公司A,旗下有一块土地(100元)和酒店等资产,土地暂未开发,因运营需要,现公司计划将该地块剥离,以增资形式,将该土地以(150元)作价入股投入到旗下另一家房地产公司B,请问:

1.公司A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缴纳,土地能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政策?或应该如何计算缴纳?

2.公司B后期缴纳土增税,其取得得土地能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政策?其新发生的建安能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政策?

3.房地产公司B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契税,契税计税依据是100元还是150元?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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