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0-11-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甲公司已注销,注销前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委托乙公司管理租赁的房屋并与出租方对接,房租一直没有支付。现乙公司愿意代为支付房租,条件是要求出租方把发票开给乙公司。出租方可以把发票开给乙公司吗?不可以的话出租方就收不到房租,是否可以通过补充什么样的资料来完善手续支持把发票开个乙公司?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