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认定为虚开吗?
留言时间:2020-12-1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老师好,山东A公司原来与浙江C公司发生销售业务。中介机构在B地注册n个B商贸公司(B地有财政返还),A与B有销售合同,B与C有销售合同,C把钱打给B,B把钱打给A,A开票给B,B开票给C,货物由A公司直接发到C公司,资金流,合同流,票流均一致,货物流(物流)不一致,并且在B地的B商贸公司经营人员,设施与B的销售规模不配比。请问老师,在B地的n个B公司业务能判断为真实吗?能认定为虚开吗?请说明理由,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按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行为,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