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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税前扣除

09-30 税前扣除 我要评论

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领导你好!  我公司是建筑劳务服务公司,所在的村委会根据我公司劳务工程量收取0.2元/吨的管理费,  村委会收款收据 是"某县农业委员会收款收据”并有椭圆形章,收款内容是上交管理费。请问这样的收据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谢谢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建议您核实取得的收据是否属于财政票据,该企业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般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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