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运输费用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境外单位签订运费协议合同,我司产品货物至境外,其中货物从国外港口运至境外客户手中的运输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运输服务提供方也是境外运输企业(完全在境外),我司认为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我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我司的理解是否正确,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在境内发生的业务范围,除文件规定范围之外的业务,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 三、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