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税事宜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本人2012年商贷一套住房,自2019年享受了个人所得税扣除到2020年4月为止,1年半时间。现在刚需换房,将房贷结清,卖出。换房后用公积金贷款,享受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3.25%。请问这种情况公积金贷款购买的这套刚需住房还可以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