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个人出售商铺,土增税的扣除问题

安徽省税务局:个人出售商铺,土增税的扣除问题

个人出售商铺,土增税的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个人出售商铺,由于当时的购进发票无法提供,只有契税完税证明,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可以视同发票扣除,在计算土增税的时候,契税完税证明可以视同发票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0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契税完税证明不能视同发票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