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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老的发票专用章能不能使用

老的发票专用章能不能使用

留言时间:2019-12-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收到一张发票,上面盖的是老的发票专用章。

附件

IMG_20191219_092418.jpg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号开具的发票应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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