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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收款人未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收款人未填写

留言时间:2019-12-1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收款人一栏是否为必填项?未填写能否作为发票拒收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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