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雨棚是否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12-2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制造业,新建了钢结构雨棚(四面都是敞开的、由柱子支撑),这类雨棚是否可以参考“财税[2008]123号 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