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
留言时间:2020-12-2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适用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时适用税率13%。
一般纳税人购进小汽车如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具体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