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发票可以跨省吗
留言时间:2020-12-2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外省的农民自产自销产品,我们安徽省的企业在收购时,能否凭对方提供的自产自销证明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收购发票不得跨省使用。生产、加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可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外出开具使用;同时应保存好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的农产品)等资料,以备核查。
如外省的农户上门投售的,可以使用收购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