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一条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请问,在安徽省内,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能够作为金融企业对待?我单位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时,能否以省内某一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为标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 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