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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收购发票开具

09-30 收购发票开具 我要评论

收购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0-12-2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想问下工厂釆购来自合作社的自产农产品,是否可凭合作社自己开据的自产自销证明,工厂自己开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后计算抵扣进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农业生产单位已经申请领用发票,应由农业生产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如未申请领用发票,可以由收购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建议由农业生产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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