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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的计算口径或公式是什么

“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的计算口径或公式是什么

留言时间:2020-03-0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中: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咨询一下:采用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的计算口径是什么?主要是抵减的相应土地出让金税额如何处理?增加销售收入或抵减出让金或抵;或不用考虑,抵减“主营业务成本”?盼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企业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可以咨询专业会计人员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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