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代理人是否适用2020年13号公告
留言时间:2020-03-0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为保险行业公司,咨询贵局我司保险代理人是否在2020年13号公告的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如适用,计算公式是否为总局设置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烦请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