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的时间点
留言时间:2020-03-0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企业政策性搬迁,按照搬迁规划,将新厂分为A、B、C三个区域进行生产线布局建设。只有ABC三个区域的生产线全部建设完毕,才能形成从最初的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流程。即最初的原材料通过A区的生产线制造成中间品D,再传输至B区域生产线加工后输送至C区域生产线加工成最终产品对外销售。
由于中间品D也可以在市场上购买,企业拟先行建设B、C两个区域的生产线,随后再建设A区域的生产线,而非从A到B再到C的建设顺序。待B、C两个区域的生产线建成后,先行在市场上购买中间品D,投入生产。待A区域的生产线建成后,再采购最初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不再采购中间品D。
请问:以下哪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九条(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的时点?或者另有其他时点?
1、BC两个区域的生产线建成;
2、BCA三个区域的生产线建成。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建议您根据企业搬迁规划完成进度进行判定,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