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平台的外卖配送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0-03-0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年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请问若第三方平台的外卖配送服务不满足快递收派服务范围,是否符合其他生活服务范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外卖配送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配送的,建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