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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住宿服务收入部分开具专票是否导致没有开具专票部分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住宿服务收入部分开具专票是否导致没有开具专票部分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0-03-0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酒店企业,假设2020年3发生住宿服务收入10万,其中1万开具专票,5万开具免税发票、4万没有开具发票,请问开具免税发票的5万与没有开具发票的4万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下发之后,3月份纳税人仍然选择免税的,开具发票须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一部分开具专用发票缴纳税款,一部分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免税。未开具发票部分可适用免征增值税,应按未开具发票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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