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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银行业务凭证能否作为所得税前列支凭证

银行业务凭证能否作为所得税前列支凭证

留言时间:2020-03-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机动车违章,到银行缴纳罚款,取得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安徽省交警罚没收入缴款凭证”,请问银行业务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综上所述,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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