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不享受优惠政策,继续开具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3-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小规模住宿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又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现况是入住的客人还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给开的话就不再住宿,请问我是否可以选择不享受优惠政策,继续开具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放弃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