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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1%发票抵扣(货劳处)

09-30 1 发票抵扣(货劳处) 我要评论

1%发票抵扣(货劳处)

留言时间:2021-02-0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尊敬的省局专家老师,你好!

     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半成品羽绒,水洗加工后出售。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给我公司提供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按1%勾选抵扣,还是按9%抵扣?如果按9%抵扣,那么是否在领用时加计扣除2%?最好能给我提供政策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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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农产品范围的,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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