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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接收委托方代付的材料费,如果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受托方抵扣进项税额?

留言时间:2021-03-0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接收委托方代付的材料费,如果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1994〕财税字第26号规定:“五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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