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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个人福利性补贴扣除

09-30 个人福利性补贴扣除 我要评论

个人福利性补贴扣除

留言时间:2021-03-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安徽省对企业发放给个人的交通费、通讯补贴有没有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以及企业发放的防署降温费、取暖费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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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属于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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