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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转让未完工的开发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土地价款?

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转让未完工的开发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土地价款?

留言时间:2021-03-1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开发了一个项目目前未完工(开发比例约40%)。现在要把这个在建工程(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起转让给另一家房地产企业,我们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能扣除土地价款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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