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转让未完工的开发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土地价款?
留言时间:2021-03-1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开发了一个项目目前未完工(开发比例约40%)。现在要把这个在建工程(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起转让给另一家房地产企业,我们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能扣除土地价款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