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1月14日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 : 22 来源 : 宿州税务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doc
行政相对人名称: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XXX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税一稽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该单位2017年6月与XXX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预收租赁款5000000.00元,应追缴增值税=5000000.00/(1+5%)×5%=238095.24元,未申报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该单位2017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238095.24元,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8095.24×5%=11904.76元,未申报缴纳。
(三)房产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该单位2017年6月与泗县大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免租3年,出租房产原值估价27000000.00元, 2017年应追缴房产税=27000000.00×70%×1.2%/12×6=113400.00元;2018年应追缴房产税=27000000.00×70%×1.2%=226800.000元;2019年应追缴房产税=27000000.00×70%×1.2%=226800.000元;合计应追缴房产税567000.00元,未申报缴纳。
(四)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该单位2014年12月与南通X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4698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46980000.00×0.03%=44094.00元。
2014年8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2700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7000000.00×0.005%=1350.00元。
2017年6月与XXX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暂定付款金额500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000.00×0.1%=5000.00元。
合计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0444.00元。
(五)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单位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0.00元,预收款4799120.00元,预计毛利率479912.00元;销售费用433273.00元;管理费用3601000.94元;财务费用-8035.03元;利润总额-4039075.19元,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248134386.65元,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24813438.66元,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93387306.49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48809691.12元,纳税调整减少额218011386.05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26759229.8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573146.20元,应纳税所得额16186083.68元,应纳税额4046520.92元。
该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显示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248134386.65元,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24813438.66元,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93387306.49元,主表主营业务收入0.00元,营业成本0.00元,报表数据与账务数据申报不一致,相差较大,虚假申报,主附表不一致。
根据该单位账务资料,截至2018年年12月31日泗州第一街项目-、二、三期已售面积64216.75平方米,可售面积176029.36平方米,占比36.48%,-、二期已售面积64216.75平方米,可售面积106932.38平方米,占比60.05%。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附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0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其他栏193387306.49元为企业营业成本。
根据该单位提供的成本结转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结转成本134897158.59元,2019年取得2018年工程款发票50597508.00元,按销售占比增加开发成本50597508.00×60.05%=30611492.34元,营业成本调减=193387306.49-134897158.59-30611492.34=27878655.5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6186083.68+ 27878655.56=44064739.24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4064739.24×25%=11016184.81元,已申报缴纳4046520.92元,2018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016184.81-4046520.92=6969663.89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该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23809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904.76元、房产税567000.00元、印花税50444.00元、企业所得税6969663.89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3918553.95元。
处罚金额:3918553.95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月14日
公示截止期:2024年1月14日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XXX1883917R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XXXB1883917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