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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承房屋出售,税的问题

关于继承房屋出售,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父亲名下有套房,父亲去世后,我和母亲办了公证,共同继承这个房子,现准备出售这个房子,是否要交营业税和继承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目前暂无继承税税种。个人销售继承的住房,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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