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多层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按股权转让还是股息红利

安徽省税务局:多层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按股权转让还是股息红利

多层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按股权转让还是股息红利

留言时间:2021-04-3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