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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公司员工出差开自己车,然后根据公司差旅报销制度,按里程数一公里0.7元,凭票报销油费,这个油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租车协议)

私车公用的油费

留言时间:2021-05-1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公司员工出差开自己车,然后根据公司差旅报销制度,按里程数一公里0.7元,凭票报销油费,这个油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租车协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情形下,实报实销的油费、过路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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