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经营范围以外的发票
留言时间:2020-01-13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为和A公司共用一个自来水总表,现双方签订转供合同,水务公司开票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将双方协定由A公司承担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付水费给我公司。现问题是我公司的经营资质并没有自来水专供,只有双方签订的转供协议,请问我公司是否能想A公司开具水费发票,若不能,此种情况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4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