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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零售行业的销售折扣

09-29 我要评论

零售行业的销售折扣

留言时间:2019-12-10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零售行业面对的是消费者,通常其不需要发票的。在消费者不需要发票的时候,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是无法在发票上体现的,那么企业可以直接按实际收到的销售款计算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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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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