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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09-29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我要评论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重庆两江新区下面一家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园区内的道路、桥梁等公益性质的设施是我公司代为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取得施工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想咨询的是这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9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除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就可以进行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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