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市政配套费是否可在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中扣除?
内容: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后。按修建时间已足额分批缴纳了市政配套费。现特想咨询一下我司支付的市政配套费是否可作为140号文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项税时从销售额中扣除?
咨询人:
文倩
提交时间:
2020-06-10 15:15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15:18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6月10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不可以作为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