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院裁定以物(房屋)抵债,公司对法院裁定的文书是否按照产权转移缴纳印花税
内容:
法院裁定以物(房屋)抵债,后续并未签订合同,公司对法院裁定的文书是否按照产权转移缴纳印花税
咨询人:
李飞飞
提交时间:
2020-06-08 15:18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0 15:16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20年6月8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