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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对达到一定标准的业务员进行奖品奖励,针对这部分奖品是否能纳入业务员的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并由BCD公司缴纳

标题:

个人所得税问题咨询

内容:

同一集团内的ABCD四家公司均为独立核算个体,BCD公司业务员代为销售A公司产品,A公司针对BCD业务员进行了一个有奖销售活动,对达到一定标准的业务员进行奖品奖励,针对这部分奖品是否能纳入业务员的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并由BCD公司缴纳

咨询人:

黄思齐

提交时间:

2019-05-28 17:22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01 17:16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19年5月28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业务员如果不属于A公司的雇员,业务员销售A公司产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另外,A公司在营销活动中通过抽奖方式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物品等,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只能由A公司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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