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重庆  >  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咨询二手房交易税费

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咨询二手房交易税费

09-29 咨询二手房交易税费 我要评论

标题:

咨询二手房交易税费

内容:

我准备在渝北回兴买一套168平米二手房,满五年,非唯一,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什么税费以及所对应的税率是多少

咨询人:

龚明清

提交时间:

2019-07-13 10:39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3 10:33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于2019年7月13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转让方: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免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管中,区分纳税人不同情况可按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1.查实征收方式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再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2.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重庆市内住宅转让收入按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承受方:

  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个人购买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法定税率3%征收契税。”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3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